老师您好,在物权编章节预告登记中,有提到预告登记的效力中一条[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]。但随后的提示中又说到[预告登记后 卖方仍然有权处分该房屋、可以出卖该房屋,合同依然有效]。 请问这两个说法是否矛盾?
2022-07-14 10:28:19
回答于 2022-07-14 14:09:26
合同有效,跟物权效力是两回事哦。合同有效,但是并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。所以这两种说法不冲突
那假如一套商品房,甲已经完成预告登记了,开发商依然可以跟乙签买卖合同吗
如果可以签,那乙即使签了买卖合同,也没办法享有这套商品房的物权,那这种矛盾该怎么处理呀
回答于 2022-07-19 15:16:23
即便完成了预告登记,也可以签订买卖合同,但这并不会产生矛盾。因为乙如果最终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,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损失的。
回答于 2022-07-19 15:16:26
即便完成了预告登记,也可以签订买卖合同,但这并不会产生矛盾。因为乙如果最终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,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损失的。
那法院判处这个案件时,是否还是把房屋的所有权判给甲,除非经过甲的同意,否则乙不享有这个房屋的所有权,但乙可以就这件事情向开发商提起赔偿和诉讼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