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是“教师”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。题目是“中小学教师”会不会太微观了 不是法条规定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一字不差嘛?
2022-04-19 16:38:50
回答于 2022-04-22 14:03:54
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 (一)各级各类学校,是指实施学前教育、普通初等教育、普通中等教育、职业教育、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、成人教育的学校。 (二)其他教育机构,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、电化教育机构等。 (三)中小学教师,是指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机构、普通中小学、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、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。这个是教师法里面对于这些的专业名词的解读,所以题干说的是根据教师法来,这个是可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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