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不具有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说发,没有问题,但金标尺老师讲的是前后因果关系的问题,请具体解释一下
2022-06-12 18:44:53
回答于 2022-06-14 12:19:51
这个题就对的呢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兄、姐;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可见,我国的监护主体与亲属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,监护权是亲权和亲属权的延伸和补充。学校既与学生无人身关系也非社会监护机构,故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。但学校依然承担着对学生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职责,如果学校有过错,依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